現在容留吸毒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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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在容留吸毒不構成犯罪

現在容留吸毒不構成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觀上具有牟利目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

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們通常所説的開設他地下煙館或變相煙館的行為。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

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構成本罪,一般應以牟利為目的作為主觀上的必要要件。

綜上所述,若行為人故意容留吸毒分子故意在特定地點吸毒的,是構成犯罪條件的,但具體該如何量刑還要看具體的案情,所有參與吸毒的行為人都要受刑事責任。且容留他人吸毒一般都為牟利,但判處此罪時,並不以是否牟利做主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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