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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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辯護詞

對於毒品犯罪我國立法的態度是,無論毒品數量多少都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其中當然也包括了非法持有毒品這類犯罪。而如果委託律師來打官司的話,通常律師都會向法院提交辯護詞。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非法持有毒品辯護詞的內容。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陝西維恩律師事務所接受巨x葉的委託,指派本所律師馮軻作為樑X、楊X、巨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巨XX的辯護人。本辯護人在數次會見巨xx後,結合本案案卷材料,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現就本案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巨XX的犯罪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屬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未遂。

據公安機關抓獲經過證實20XX年XX月XX日8時許公安民警接特情舉報稱有人從成都市購買毒品以包裹方式郵寄至西安市新城區XXX貨運中心,其後公安民警通過守候在XXX貨運中心門口將前來取裝有冰毒包裹的巨XX抓獲……,辯護律師認為巨XX尚未直接接觸涉案毒品便被公安機關在XXX貨運中心門口抓獲,巨XX本人並沒有形成對涉案毒品的支配,其控制毒品的願望並未得逞,依據《刑法》第23條的規定,巨XX在接觸涉案毒品之前就被公安機關抓獲,巨XX屬於非法持有毒品的未遂。

二、巨XX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後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並協助、配合公安機關抓捕了同案犯楊X,有立功情節。

犯罪嫌疑人巨XX歸案後,在公安機關帶領下從西安市XXX物流中心西區X排XX號貨運部領取了裝有毒品的包裹,並在領取包裹後配合公安機關在西安市雁塔區XXX村將犯罪嫌疑人楊X抓獲,為公安機關偵破案件起了促進作用,楊X的犯罪行為之後也經查證屬實。根據《刑法》第6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的規定,巨XX在歸案後協助抓捕同案犯楊X具有立功情節。

三、巨XX屬於樑X、楊X等人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中的從犯。

綜合本案犯罪嫌疑人樑X、楊X的供述和巨XX的辯解,以及公安機關的抓獲經過、起訴意見書可以證實,在樑X、楊X從成都毒販人員手中購買毒品偽裝成食品類物品發往西安後,都是由樑X、楊X二人安排他人去取裝有毒品的包裹。

2012年12月11日下午1時許巨XX到貝斯特物流中心取裝有毒品的包裹,是由樑X通知楊彬,楊X再安排巨XX去取,託運單上留的聯繫電話132XXXX1527也是樑X的電話(見詢問筆錄第一次時間2012年12月11日21時54分至2012年12月11日23時15分 證據卷第10頁倒數第四、五行)。

可見完全是由樑X、楊X二人全盤操控整個犯罪過程,巨XX只是貪圖蠅頭小利受二人安排實施犯罪行為,也就是説沒有巨XX去取,樑X、楊X二人也完全可以讓其他人去取或者他二人自己去取,樑X、楊X二人完全可以獨立實施整個犯罪過程。

根據《刑法》第27條的規定巨XX在整個非法持有毒品犯罪過程中起的僅是起着輔助作用,應屬於樑X、楊X等人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中的從犯。

四、被告人巨XX是迫於生活壓力才實施犯罪行為,只是想找個活幹才受楊X安排去取毒品,一方面是對法律的無知,另一方面主觀惡性較小,對社會危害不大,且系初犯,以前無前科。

巨XX在歸案後亦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度一直很好,對公安機關的所有供述沒有反覆,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對於被告人巨XX的量刑,根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鑑於被告人巨XX系非法持有毒品的未遂,又具有立功情節,加之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綜合考慮其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以及立功的大小、內容、效果等情況和初犯無前科等情形,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巨XX宣告刑在七年以下。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巨XX的行為儘管已經觸犯了《刑法》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他本人也認識到事情的危害性,但其犯罪目的由於公安機關的介入並沒有得逞,在犯罪過程中又屬於從犯,主觀惡性不大,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抓獲其他同案犯,確有悔罪表現。因此,建議對被告人巨XX從輕、減輕處罰,給他人一個改過自新,從新做人的機會。

以上是辯護意見,望合議庭在對巨紅波非法持有毒品一案評議時予以考慮。

XXXX律師事務所

律師:XX

一般刑事案件都會委託專業的刑辯律師來辯護,這是為了能夠最大限度的幫助犯罪嫌疑人爭取更多合法利益。而辯護詞就是律師的一種辯護方式,律師可以進行罪輕的辯護,甚至還能進行無罪辯護,具體還需要看實際案情。更多毒品犯罪的知識,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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