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詞非法持有毒品的法律解釋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辯護詞非法持有毒品的法律解釋有哪些

辯護詞非法持有毒品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我國刑法確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是為了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行為人具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等犯罪故意的情況下,為更有利打擊毒品犯罪行為而使用的一種補漏性罪名。該罪名是毒品犯罪中較為特殊的犯罪形式,在犯罪構成上對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內容要求較低,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客觀歸罪的成分,也體現了“疑案從輕”的原則。一般情況下,非法持有毒品應當包含靜態持有如藏有、攜有毒品和動態持有如在火車上、飛機上查獲到毒品,但無證據證明行為人是要販賣、走私、運輸毒品兩類情形。

至於是不是隻要實施了“運輸”行為,即動態持有毒品就一定構成運輸毒品罪呢?回答應該是否定的。要認定運輸毒品罪,還必須查明行為人為什麼運輸毒品,是為誰運輸毒品,企圖把毒品運送給何地何人。

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現象:相同情節的毒品犯罪案件由不同的司法機關受理,有的可能定性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有的卻可能定性為販賣、運輸毒品等其他犯罪,並由此帶來處理上的有罪和無罪、重罰和輕罰的差別,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的準確性和權威性。

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與運輸毒品罪的區別,其它的犯罪要件都基本相同,只是在主觀故意上的目的不同。

運輸毒品與販賣毒品一樣,其目的明確,即將毒品販賣給他人從中牟利或為了擴散毒品而將毒品進行運輸。沒有這種明確的目的不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動機、目的卻多種多樣,沒有限定,既可能是為了吸食、治病,也可能是為了販賣、運輸等等,只是後一種目的不能被證明而己,不影響該罪名的成立,只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因此本案不能證明當事有擴散毒品的主觀故意的情況下,即使乘坐交通工具拾毒品,只適合認定為非法持有。

毒品的辯護詞需要自己注意具體的情況,因為毒品罪行的認定需要根據有關的法律約束來進行,如果自己的操作存在問題,那麼有關的問題處置就會有着不小的麻煩,所以自己需要多加留意,這樣自己的問題處理才會成功的進行,有關人員才能確定自己的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