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容留他人吸毒是什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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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容留他人吸毒是什麼違法行為?

我們生活中見到有別人吸毒的這種行為的時候,正常的做法是向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舉報,絕對是不應該為這些吸毒的人員提供場所的,因為刑法當中規定的有容留他人吸毒罪。到現在還不清楚在我國容留他人吸毒是什麼違法行為的這個問題的,可能在生活當中只是有少部分人員。

一、在我國容留他人吸毒是什麼違法行為?

根據《刑法》第354條的規定,犯本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依照《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過本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於容留他人吸毒罪,應當區別以下三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分別予以從輕到重的處罰;對單純容留行為的,應當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對以牟利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內處以相對較重的刑罰;對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並在此基礎上與販賣毒品罪進行數罪併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第十一條[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如果是第一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話,有可能只會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罰款,並且治安拘留,但是一年之內如果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這種行為就已經違反我國的刑法了,是屬於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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