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被告人具有哪些情形可以不判處死刑或者執行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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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被告人具有哪些情形可以不判處死刑或者執行緩刑

國家對於毒品犯罪有明確的規定,不管事走私、販賣、還是運輸、製造毒品,不管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那麼,毒品犯罪被告人具有哪些情形可以不判處死刑?下面由本站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帶您走出困惑。

以下列情形,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已查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到案後坦白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計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3)經鑑定毒品含量極低,摻假之後的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大量摻假但因故不能鑑定的; 

(4)因特情引誘毒品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5)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6)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確屬初次犯罪即被查獲,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當,或者責任大小難以區分的;

(8)家庭成員共同實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對較輕的; 

(9)其他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其實,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於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導致審查證據和認定事實困難。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並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僅有被告人口供與同案被告人供述作為定案證據的,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特別慎重。如果對此方面法律知識還有不太瞭解的朋友,可以通過登錄本站網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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