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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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販毒其實就是販賣毒品,在我國這樣的行為是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的。那麼這個是販毒的行為人就要根據其實際販賣毒品的情節受到相應刑事處罰。這裏面就包括了判處行為人死刑。那麼你知道販毒判死刑的具體情形都有哪些嗎?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做解答。

一、販毒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種類不同而異,達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鴉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嗎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8、鹽酸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未成年人販毒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並予以刑事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成年人犯罪在當前的刑事案件中佔有一定的比例。由於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還處在發育期,他們既有容易被引誘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我國刑法在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刑罰的規定上,與對待成年人犯罪有着明顯的區別。不滿14週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達到這個年齡階段的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辨別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為的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們對自己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故《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小編通過列舉的方式為大家詳細介紹了販毒判死刑的具體情形,需要注意的是這裏是可以判處行為人死刑,並不是應當判處死刑。另外,如果是未成年人販毒的話,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不能判處死刑的,並且在量刑處罰的時候是要從輕或減輕處罰。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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