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被執行死刑的情形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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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緩被執行死刑的情形主要是什麼?

死緩被執行死刑的情形主要是什麼

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所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並作出有罪判決書。在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執行死刑。

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3、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死緩是什麼意思?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死刑緩期2年執行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一個運用死刑的刑罰制度,其適用的前得是罪犯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才有選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説死刑是死緩的前提條件。

三、被判死緩有哪些後果?

關於死緩的法律後果或者適用結局問題,有三種可能:一是執行死刑,二是減為無期徒刑,三是減為有期徒刑,三種後果各自必須具備的相應條件是:

1、執行死刑的條件是在2年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並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注意:這裏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説雖然在2年期間又犯了新罪,但屬於過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執行死刑。

2、為無期徒刑的條件是2年期內只要是沒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違法行為甚至是過失犯罪行為(非故意犯罪的),也應當減為無期徒刑。

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2年期間不但沒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需要注意的是:減為有期徒刑是有一定期限範圍的,即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內。

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執行的,不需要必須等到2年期滿,原則上發現故意犯罪並經查證屬實的即可報請核准執行。而減為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則不然,需要等到兩年執行期滿之後才可以依法減處。如果減為有期徒刑,該有期徒刑的期限不是從裁定減刑之日計算而是從死緩2年期滿之日起計算。

雖然我國的法律制度在目前來看是絕對不可能廢除死刑的,但對於死刑的判決結果,特別是需要馬上執行死刑的這種情況也是非常的謹慎的。絕大多數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司法機關在審查的過程當中都有可能通過死緩的這種方式在給當事人一次機會,死緩之後又被執行死刑的,都是因為在緩刑考驗期間繼續違法亂紀,毫不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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