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2克舉報3人是否會構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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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販毒2克舉報3人是否會構成立功?

販毒2克舉報3人是否會構成立功?

販毒2克舉報3人是會構成立功,立功的表現當中,其中包括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不僅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而且揭發舉報他人犯罪行為是一種立功表現。《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二、立功的表現可以分為哪幾種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瞭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後,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脱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涉及的“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等的“重大”,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現實生活當中販賣毒品如果被相關的機關採取措施定罪量刑之後,對於其他的犯罪人員進行舉報是會構成立功表現的,在量刑的時候也是可以進行一定的考慮。除此之外,提供重要線索也會構成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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