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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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非法持有毒品指的是明知產品是屬於管控類的卻仍然要非法擁有的行為。毒品一般包括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大麻、可卡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等,通過不是法律規定的正規途徑持有這些毒品都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裏面的內容。我國為了保護國民的健康,維護國家的秩序,在法律上規定了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或者保存毒品,一旦違反了國家對毒品的規定,就會受到懲罰。

(一)國家對於規定的的數額大的標準如下: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等苯丙胺類毒品持有超過100克。

2.氯胺酮、美沙酮不低於1千克;

3三唑倫、安眠酮不低於50千克;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不低於500千克;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含量摺合問題

我國關於毒品數量的規定在刑法上明確規定了不以純度折算,但隨着新型毒品種類的增加,摻雜海洛因的情況日漸增多,並且純度越高危害越大。將對以下兩種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鑑定並將其作為量刑的確定情節:1、有證據證明摻假明顯的。2、新型毒品案件,對它的成分進行分析,測試其含毒量,最後確定刑罰。

對於兩種以上毒品混合而成的,應該充分鑑定其所含比例和各自成分。對於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該分別按照這幾類來確定比例;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選擇其中較大毒性的毒品來確定種類和涉案數量。

(三)相關罪名

1.製毒、販毒、吸毒、運輸毒品;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非法種植毒品罪;

4.走私製毒物品罪;

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6.誘騙、唆使他人吸毒罪;

7.強迫、容留他人吸毒罪。

(四)持有認定

1.在人身上查獲毒品,即毒品在個人的實際私有情況下卻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2.在其常住的地方或者租房的地方搜出來毒品的等證據證明。

3.在其常住的地方或者租房搜查出攜帶毒品的工具等。

4.從毒品或相關的東西上檢測出本人的指紋。

毒品犯罪中對明知的依據是:不能光聽從被告的供詞,而是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比如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一系列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閲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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