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販毒什麼才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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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分子販毒什麼才算證據?

犯罪分子販毒什麼才算證據?

只要有當事人毒品交易的證據就可以認定販毒。《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下列6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只要這些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就可以來認定案件的事實,就能夠認定販毒。

販賣毒品,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據此,販賣毒品罪是指販賣毒品的行為,只要是販賣毒品,即構成販賣毒品罪。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販賣毒品的行為多種多樣。下列行為應屬於販賣毒品的行為:

(1) 將毒品買入後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 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 製造毒品後銷售的;

(4) 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 賒銷毒品的;

(7) 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對於販毒的認定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認定,在司法實踐中,還需要對司法機關對販毒的證據進行調查後,得出合法的認定和處理,不販販毒行為的程序和類型所判罰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判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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