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怎樣才能販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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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時間,販毒行為在我國十分的猖獗。販賣毒品會危害到我國國民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國刑法上將販毒行為規定為販毒罪。那麼很多人都想知道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怎樣才能販毒罪?那麼大家都想知道河南司法鑑定新規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怎樣才能販毒罪?

一、什麼是販毒罪

販賣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販賣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這是各種毒品犯罪行為侵害的共同客體。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營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販賣,事實上具有販賣毒品的可能性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未遂)。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微量毒品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二、販毒罪是怎麼判刑的

《刑法》對本罪規定了以下幾個處刑幅度:

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販賣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販賣鴉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販賣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販賣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鴉片 二百克以上不滿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首先,什麼是販毒罪指的是明明知道是毒品卻從事販賣的行為。其次,販毒罪的構成,肯定需要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具體判斷標準包括販賣毒品的數量的。具體的大家可以諮詢一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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