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90克以販養吸算是犯罪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一、販毒90克以販養吸的數量怎麼認定

販毒90克以販養吸算是犯罪嗎

這裏面有“四個數量”:

第一,以販養吸犯罪人購買的毒品數量;

第二,在其隨身和住處等可控制範圍內查獲的毒品實物數量;

第三,有證據證明的已經實際賣出的數量;

第四,已被吸食的數量。

據此規定,不論購買的數量為多少,且已被吸食的數量在實踐中無法確定,所以,在其隨身和住處查獲的毒品實物和有證據證明的已經實際賣出的毒品數量被認定為被告人販賣毒品的數量。

另外,因為被查獲的毒品實物有被被告人自己吸食的可能,所以在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該情節予以從輕處罰。

二、對於如何理解與界定毒品犯罪中的“以販養吸”

司法實踐中存在着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只要被告人有販毒的事實,且本身又是吸毒人員,那麼其販賣毒品的犯罪所得就是為其吸食毒品提供了經濟支持,就應當認定為“以販養吸”。而以販養吸的被告人對其將來要販賣的毒品所持的主觀心態是一種概括的故意,故在其住所或身上又查獲的毒品應當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中。這種觀點由於不需要考慮被告人對後查獲的毒品如何供述,也無需考察被告人經濟狀況、吸販毒的具體經歷等,操作簡單易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受到很多人的“青睞”。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按照刑法解釋規則和罪刑法定原則,“以販養吸”應理解為行為人不僅既吸毒又販毒,而且應以其販毒所得作為其吸毒的主要經濟來源。只有如此才能認定行為人對查獲的其他毒品也存在販賣的概括故意,從而將其計入販賣毒品的數量中。而如何認定“行為人以其販毒所得作為其吸毒的主要經濟來源”,則更應從被告人供述的主觀心態、有證據證明的被告人的經濟狀況、收入來源、以往吸販毒的經歷、本次販毒的具體情況等多角度、全方位的予以考察,綜合全案情況,最終得出合情、合理、合法的結論。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

實踐中,購買的毒品數量無法查明的,按照能夠證明的販賣數量及查獲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毒數量;確有證據證明其購買的部分毒品數量並非用於販賣的,不應計入其販毒數量。確有證據證明其購買的部分毒品並非用於販賣的,不應計入其販毒數量。據此可見,隨着國家打擊毒品犯罪力度的加大,對於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毒品數量認定的規定更加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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