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販毒的證據有哪些?
一、網絡販毒的證據有哪些?
網絡販毒的證據有有:涉嫌銷售、製造即販毒行為,可以是人證、物證、書證、音像資料、鑑定結論、辨認筆錄或多種證據的組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道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內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容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販毒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4、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5、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6、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2)大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葉及大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4)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
(6)鹽酸二氫埃託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8)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四)十五年、無期、死刑: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油五千克、大脂十千克、大葉及大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嗎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6)鹽酸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5、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7、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網絡販毒罪的證據及量刑處理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認定,對於網絡販毒的行為,必須在販毒分子存在毒品交易的證據下才可以認定犯罪事實並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