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的行為有哪些 - 哪些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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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的行為有哪些 哪些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

販賣毒品的,行為人主觀上肯定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否則的話就不能認定為《刑法》中規定的販賣毒品罪。而具體説到此罪的時候,也有具體的犯罪行為,那到底販賣毒品的行為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販賣毒品的行為有哪些

(一)販賣的方式有多種

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祕密的;既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二)販賣的是有償轉讓

販賣是有償轉讓,但行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後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後交付毒品。

(三)販賣的對方沒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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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係。出於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為販賣毒品。

(四)毒品的來源沒要求

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於販賣毒品。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製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

二、哪些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

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並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毒品的行為多種多樣,下列行為應屬於販賣毒品的行為:

(1)將毒品買入後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製造毒品後銷售的;

(4)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賒銷毒品的;

(7)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只要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而且販賣毒品罪的刑罰起點刑就非常高,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各位可以適當的瞭解一下。在我國,販賣毒品的行為,一旦被抓住,那麼無論數量多少,都是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當然,在實際量刑處罰的時候,才會考慮到販毒的具體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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