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詐騙的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3W

在現實生活中,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實施詐騙的行為出現的越來越多。由於我國並沒有設立有關單位犯罪詐騙的相關規定,因此出現無法維護社會主要經濟以及打擊犯罪,因此小編在這簡要介紹有單位犯罪詐騙的法律意義是什麼?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同時也希望大家提出寶貴的意見。

單位犯罪詐騙的標準是什麼?

一、單位犯罪詐騙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第120條資助恐怖活動罪;

第125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第126條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第128條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40—148條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151—153條走私罪;

第159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第161條提供虛假財會報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162條妨害清算罪;

第175條高利轉貸罪;

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177條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罪;

第190條逃匯罪;

第191條洗錢罪;

第198條保險詐騙罪;

第201條偷税罪;

第213—219條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221—230條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244條強迫職工勞動罪;

第327條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第334條第2款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

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355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第363—365條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387條單位受賄罪;

第391條對單位行賄罪;

第393條單位行賄罪;

第396條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我們可以得知單位犯罪詐騙的標準。

二、詐騙罪增設單位犯罪的實踐意義

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實施詐騙行為,雖然現行刑法沒有規定為單位犯罪,不能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但仍然可以根據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只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詐騙罪增設單位犯罪具有可罰性理論基礎。

(一)從單位與其內部成員的關係看,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實施詐騙行為,奠定了可罰性理論基礎單位行為的事實中包含着自然人行為的事實,因為任何單位行為都要靠自然人來實施。即使是單位詐騙、殺人,由於單位不具有行為能力,其行為必定是需要自然人具體實施完成。但是自然人的行為由於其屬於單位成員和為單位謀取利益的主觀故意,而自然人的行為不是單純的自然人犯罪,而是被單位犯罪行為吸收了。

對於具有雙重行為性質的事實,我國刑法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是雙罰制,即將這種被單位犯罪故意吸收的自然人犯罪規定為單位犯罪,重點在於懲罰和教育單位犯罪行為,而自然人僅屬於附帶的刑事責任主體;

二是僅懲罰自然人。為單位利益實施的詐騙行為屬於此種情況,確實存在單位詐騙犯罪故意,但是由於刑事立法中沒有將單位納入犯罪的主體,不能對單位進行懲罰。但是單位詐騙事實中具有相對獨立性的自然人詐騙行為只要成立犯罪事實,就表明為單位利益實施的詐騙,具有單位犯罪故意的事實中包含的自然人詐騙行為構成詐騙罪,具有刑罰懲罰性。只是由於刑法典規定,不對單位進行懲罰,僅側重處罰自然人。

因此,自然人詐騙事實被單位詐騙事實吸納的情況,不符合詐騙罪的主體要件而否認其構成詐騙罪的觀點不能成立。

(二)從單位成員意志和利益與單位意志和利益的關係看,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實施詐騙行為,具有可罰性理論基礎單位成員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在於其意志相對獨立性和與單位利益的相對一致性。首先,單位成員意志具有相對獨立性。單位作為組織體,具有自身獨立的意識和行為能力,單位的意識和能力來源於單位成員的意識和能力,是其整體成員意識和行為的整合或昇華。雖然單位成員的意識和行為通過決策程序被單位組織體的意識和行為吸收,而不是代表但成員的個人意識和行為能力不存在,同樣具有相對獨立性。即使單位成員需要依附單位整體力量而存在,但單位成員意志尤其是起決定作用的單位成員的意識對形成單位整體一是具有不可忽視的影響力;在單位實施具體行為過程中,單位成員具有相對自由的意識表示和行為選擇權,具有一定合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正是由於單位成員具有相對自由的意識和行為選擇權,單位成員也因為其自身的選擇犯罪行為得以犯罪化。體現在在單位構成犯罪情形中,就是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體現在在單位不構成犯罪的情形下,單位成員就因為自身行為的相對獨立性而被評價為犯罪。其次,單位成員與單位利益具有相對一致性。單位成員為單位利益做出的詐騙、殺人行為,其中也包含着一部分自身利益所做出的,

做一個合法的公民是每一個人的義務,維護社會秩序於是每一個人應該盡的責任。防止出現危害社會的情況需要我們及早的發現,保護自身的利益,同時也杜絕一切犯罪的發生。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有關單位犯罪詐騙的法律意義是什麼,希望廣大羣眾提出寶貴的意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