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解釋單位犯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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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的認定標準是:

2021年司法解釋單位犯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單位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職務活動中為本單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據本單位的意志而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1、將單位犯罪行為付諸實施的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①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犯罪單位內對實施單位犯罪起主要決策作用的主管人員。一般為犯罪單位組織中的領導者、負責人,他們是單位意志的表達者和體現者。

②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授意、指揮、組織下,積極參與實施單位犯罪行為的單位內部人員,他們如未經授權或事後許可,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單位的意志。

2、必須是為本單位牟取非法利益。

單位犯罪必須是謀取非法利益,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謀取的利益,而且還必須是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如果謀取的是合法利益,如單位為購買生產所需原料而行賄,不構成單位犯罪;如果是單位內部成員假借單位名義實施犯罪以牟私利,如廠長為撈取不義之財而以單位名義向有關部門行賄等,也不是單位犯罪,而是單位成員的個人犯罪。

3、必須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職務活動中,根據本單位的意志而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①職務活動是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單位章程或組織原則以及單位的意志而決定從事的各種活動的總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職務活動外以個人意志實施單位犯罪行為,不能認為是單位犯罪,而是個人犯罪。

②單位意志是指單位因欲要達到某種目的而產生的自覺的心理狀態和過程。單位的心理狀態和意志的形成過程,不同與自然人的心理狀態和意志的形成過程,也不完全是單位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總合,而是根據單位的目的、方針、宗旨等需要而形成的一種綜合意志。

③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根據單位意志實施的,體現的是單位的意志。就是説單位犯罪必須是經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單位負責人決定實施。因為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單位負責人決定是單位意志的體現方式。集體決定是指經過根據法律或者單位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思想和行為的機構研究決定,如職代會、股東大會、董事會討論決定等。負責人決定是指經過根據法律或者單位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思想和行為的領導個人即代表者決定,如廠長、董事長、經理、行政長官決定等。如果單位代表者之外的其他內部人員在沒有得到單位授權的情況下,基於自己的意志,雖然是以單位的名義和為了單位的利益而實施某種犯罪行為,但也只能是個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如果實施犯罪行為之後得到了單位負責人的同意,則為單位犯罪。

(二)單位犯罪必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才能成立,規定單位犯罪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分則條文。

只有法律明文規定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的犯罪,才存在單位犯罪及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而並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單位構成。有的犯罪可以由個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但單位組織畢竟不同於自然人,有些犯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單位根本無法實施,更談不上犯罪。有些犯罪法律規定只能由單位構成,自然人不可能成為這些犯罪的主體,如《刑法》第190條規定的逃匯罪。單位實施的危害行為,必須是被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並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才構成單位犯罪。

同時,還應注意到,刑法分則中,對大最的單位犯罪,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規定了“數額較大”、“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等必要要件。此時單位犯罪在客觀方面還必須同時具備這些條件,才能構成單位犯罪。

因此,即使單位實施了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是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該行為可由單位構成犯罪或尚未達到應受刑罰懲罰的程度,就不能認定構成單位犯罪。

綜上所述,按照《刑法》相關規定來看的話這個單位犯罪的主體是有明確的規定的,而這個其他的罪的話它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以和這個單位犯罪的主體都不符合一致,是不能構成單位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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