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可能再普通的老百姓眼中,他們所認為的犯罪都是在人所構成的,但是實際上在中國的現實生活當中有很多的刑事犯罪是可以由單位構成,這就意味着單位也需要進行一些刑事方面的處罰。因此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單位犯罪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是什麼?

單位犯罪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是什麼?

一、單位犯罪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就單位犯罪頒佈了大量的解釋、批覆。這些司法解釋對統一單位犯罪案件的處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於缺乏理論支撐,又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

歸納起來,這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四種:

1、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的否定標準設置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第3條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述第2條規定意圖通過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懲治真正的犯罪人。但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僅是無視法人的獨立人格,而不是消滅法人的主體資格。在單位犯罪的場合,法人的主體資格仍然存在,仍然具備受責的前提。可見,以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來區別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並不具有合理性。

而以設立單位的目的是否是進行違法犯罪,或者以單位的主要活動是否是實施違法犯罪作為區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標準,也極不具有可操作性。上述第3條規定為自然人犯罪設置了“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這一要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這又重拾了立法機關所捨棄的“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這一單位犯罪成立要件。

最高司法機關之所以對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界分煞費苦心,與刑法對單位成員犯罪與自然人犯罪設置不同的法定刑有着莫大的關係。正如有的學者所言,“由於我國現行刑事法律制度對個人犯罪的懲治力度通常比單位犯罪要強一些。因此,站在國家的立場上,撕開蒙在個人臉上的單位面紗,還他一個自然人犯罪的本來面目,有利於懲治犯罪,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2、單位犯罪的形態結構認識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規定:“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二、該批覆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是指對所有的單位故意犯罪,均不區分主犯、從犯,還是指對有的單位故意犯罪可以不作區分,但對有的單位故意犯罪,仍然需要區分?如果是前者,其理由是什麼?如果是後者,其根據又在哪裏?另外,區分和不區分的各自前提又是什麼?

第二,既然肯定可以不區分單位成員之間的主從關係,為什麼又要按各自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刑?根據共犯理論,主犯和從犯的認定,其依據主要是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因此區分主從關係與“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實際上是一回事。最高司法機關曖昧模糊、似非而是的批覆,折射出其對單位犯罪形態結構認識的底氣不足。正如學者所言,這一司法解釋使用“可不區分主犯、從犯”的措辭,本身就表明最高司法機關在單位犯罪主體個數上尚無明確立場,而只是一種意見傾向。

3、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數額設置不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對高利轉貸、違法發放貸款、非法經營等犯罪,針對自然人與單位不同犯罪主體確定了不同的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針對自然人與單位不同的犯罪主體確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著作品罪,針對自然人與單位不同的犯罪主體確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規定按照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首先小編想要在這裏告訴大家的是,單位犯罪當中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在學界引起了一些爭議,主要是因為這些司法解釋當中規定存在着一些缺陷,所以小編在這裏把當中的缺陷都給大家列舉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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