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綁架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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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的綁架罪的認定標準

2021年綁架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傷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後再勒索財物。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

二、綁架致死怎麼處罰

行為人在綁架中殺害被綁架人的,適用綁架罪的加重法定刑處罰,而不能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實踐中,殺害被綁架人的有三種情形:一是在綁架過程中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殺死被綁架人;二是綁架行為實施後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之前殺害被綁架人;三是因勒索不成或非法要求得不到滿足而殺害被綁架人。對於行為已勒索到財物或者已滿足不法要求後釋放人質時,為了滅口或出於其他目的殺害被綁架的,是否屬於上述殺害被綁架人的情形;此種情形具備數個獨立的犯罪構成,應數罪併罰;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綁架罪一罪處罰。

根據刑法理論,在綁架中殺害被綁架人的,符合獨立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雖然在理論上應以數罪論處,但是由於在綁架中常常伴隨着被害人死亡的後果發生,而且刑法對綁架罪規定的法定刑高於故意殺人罪。這樣將故意殺人作為綁架罪的加重情節有利訴訟。根據這一立法精神,對發生在犯罪既隧後或者發生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的,都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處於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非法綁架離開其住所或者所在地,並置於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的行為就構成綁架罪。而我國規定綁架罪屬於行為犯,因此一旦實施了該行為,就可以馬上被認定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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