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2W

老百姓在理解範圍犯罪的時候可能會通過字面認定只要是公司之類的團體進行的犯罪就肯定會被視為單位犯罪而被整體處罰,但其實司法現實中仍然有幾種主體類似於單位卻不能以單位犯罪之名來定罪,那麼,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什麼?

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什麼?

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

一般認為,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一樣,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按照最高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解釋》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但是我也查到,也有司法判例認定合夥企業也可以作為單位犯罪主體。其裁判的主要理由有這麼幾點:

一是刑法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它突出的是單位和組織機構特徵,並沒有以法人或非法人來界定單位犯罪主體。

二是剛才講到的司法解釋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從這個解釋的規定來講,它並沒有窮盡單位犯罪主體的類型,也沒有將具有法人資格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必要特徵。

三是涉案的這個廠是經工商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普通合夥企業,有經核准登記的組織機構代碼,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生產經營場所,有相對獨立的財產,有經核准的經營範圍,並依法取得了採礦的許可(這個單位是一個採礦廠),具有對外公示、相對獨立的法律人格,而且涉案的犯罪事實也是基於企業利益從事的活動,所以最後對這樣一個情況也是認定為單位犯罪。

從這個判例的觀點來分析的話,非法人企業也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它並不以法人或非法人來界定,也沒有將具有法人資格作為單位犯罪的必要特徵,只要在經營活動中有獨立的財產,有獨立的名稱、組織機構,同時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基於企業利益的,也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當中的“單位”。

總的來説,能夠被法院確定為是單位犯罪的情形已經在刑法中有了明確而詳細的介紹,除此之外的都只能被單獨作為簡單的犯罪主體追究相應的責任,尤其是上文所提及的合夥企業等在司法實踐中總是被誤認為是單位犯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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