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挪用行為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5W
挪用資金罪的挪用行為
哪些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雖然《刑法》中規定的大多數犯罪都是一般主體的犯罪,但也有那種特殊主體的犯罪,這裏的挪用資金罪就屬於特殊主體犯罪中的一種。如果行為人本身不具有這樣的特殊身份,那麼就不能認定其構成挪用資金罪。至於挪用資金罪2018的處罰,上文也進行了介紹,最高的情況下是可以對罪犯判處10年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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