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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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家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實踐中,出現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這其實就是國家賠償範圍的問題,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內的,那麼才會做出相應的賠償,否則的話是一律不予賠償的。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具體來看看國家賠償範圍的具體內容吧。

申請國家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國家應予賠償。

(一)違法採取排除妨害訴訟強制措施的司法賠償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了保證審判和執行的順利進行,依法採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秩序行為的強制措施。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採取以存在妨害訴訟的行為為前提。關於妨害訴訟的行為,包括違反法庭秩序、擾亂或者阻礙審判和執行、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等情況。對此,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比較全面和典型。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採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在行政訴訟中,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和拘留。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在規定上述強制措施的同時,一併規定了上述措施的適用範圍和程序。人民法院違法採取上述強制措施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是否都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僅規定了人民法院錯誤實施司法拘留、罰款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對其他的違法採取的強制措施,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和責令具結悔過等應否賠償,沒有規定。

必須指出,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該法第161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對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警告、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四種措施。這些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也可能造成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損害,而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並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因此,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採取上述三種強制措施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參照適用國家賠償法有關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司法賠償的一般規定,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1、違法罰款。罰款是強制妨害訴訟的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排除妨害訴訟的懲罰措施。採取罰款措施,應當作出決定書,並且必須經法院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在民事訴訟中,對個人的罰款數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數額為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在行政訴訟中,罰款的數額為1000元以下。在刑事訴訟中,罰款的數額在1000元以下。人民法院不應當採取罰款措施而採取的或者超過法定的幅度罰款的,即構成違法罰款,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國家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第2張

2、違法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拘留是最嚴厲的排除妨害訴訟的措施,適用於妨害訴訟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人。民事訴訟法第101、102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都規定了可以採取拘留措施的各種行為。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並製作決定書,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人民法院不應當採取拘留措施而採取或者超過法定期限採取拘留措施的,構成違法拘留,國家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解釋》第2條規定: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下列行為:

(1)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害訴訟的人採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害訴訟行為重複採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5)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該條的規定可作為具體認定違法拘留、罰款的標準。

(二)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賠償

訴訟中的保全措施分為證據保全措施和財產保全措施兩種。

1、違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證據保全是指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採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調查取證措施。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行政訴訟法第36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具體來説,採取證據保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證據有滅失的可能性。這是指證據有滅失的客觀可能性,例如,瞭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時詢問,將無法取得其證言;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即將變質、腐爛或消失;等等。

(2)證據有難以取得的情況。這是指不立即提取,以後就不可能或者難以調查收集相應的證據。例如,瞭解案情的人即將出國,證明案情的物品因要轉讓而以後難以取得等。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應申請採取證據保全措施。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採取證據保全。當事人認為有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但是否採取證據保全措施,仍然由人民法院決定。

證據保全措施的違法性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範圍採取保全措施的;二是採取保全措施的程序違法。因上述兩種違法行為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的一項職權,具有單方面性,當事人的申請對人民法院沒有約束力,因此,對違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造成的損害,無論是依職權還是應申請採取的,國家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第93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應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因此,對於依當事人的申請採取保全措施造成的損害,應區別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申請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如果當事人的申請沒有錯誤,而是由於法院執行保全措施過程中違法,或者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採取的,則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採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的下列行為:

(1)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採取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人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範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6)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規定可作為具體認定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依據。

申請國家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第3張

(三)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司法賠償

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人,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違法並且造成被執行人損害的,國家應當擔負賠償責任。

所謂“違法執行”是指對上述法律文書執行措施違法,因此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不是執行錯誤的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

所謂“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

執行錯誤,包括下列行為: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範圍執行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7)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實施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4、5項規定行為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序予以賠償。因此,這裏所説的其他司法賠償包括:一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二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對司法工作人員的上述違法行為,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賠償的損害範圍,僅承擔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因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害,只賠償因違法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

經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國家賠償範圍具體是怎樣的,具體包括了四方面的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如果你還想了解國家賠償方式、國家賠償申請書怎麼寫的內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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