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金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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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家賠償金的範圍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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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家賠償的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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