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訴訟成本國家賠償申請是否划算?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4W

考慮訴訟成本國家賠償申請是否划算?


我國為那些因國家行為導致權益受損的公民設置了多種救濟制度,除了行政複議外還可以通過訴訟申請國家賠償,但是現實中能夠成功申請到國家賠償的案例卻少之又少,其中的原因顯而易見。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分析如果考慮訴訟成本國家賠償申請是否划算。

一、申請國家賠償的訴訟成本

(一)需要交給法院的費用

1.訴訟費

按照《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的相關規定,訴訟費要根據案件標的額來定(按普通程序計算,因為如果被告缺席的話,法院按照缺席判決審理應當適用普通程序)。

2.公告費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根據目前公告送達收費標準計算,公告送達分別普通、加急、特急三種,根據公告送達方式及送達文書的不同,公告費在200元至900元之間不等。

3、保全費

如果進行財產保全還需要向法院繳納保全費。

(二)支付給律師的費用

實踐中,不同地區、不同的律師的收費標準也不一樣。我們就按照司法局規定的律師收費標準計算(實際上也相當於按律師的最低收費標準計算了),10萬元以內的按照標的額的10%收取,10萬以上的部分按照標的額的6%收取。如果聘請律師代理執行程序,還需要支付律師費及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時間成本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對於借款人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案件,法院缺席判決應當適用普通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雖然這六個月時間是法律規定的最長不得超過的時間(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除外),但是目前實踐中法院的工作量非常大,很少有法官會像當事人自己一樣着急結案,即使着急法官也沒辦法,因為手裏同時處理上百件案件,不可能那麼快結案,所以法院一般都是踩着最終的時間點結案的,即如果法律規定普通程序必須在六個月審結,法官能在第五個月結案就非常不錯了。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根據上述規定,公告期間是不計入六個月的審理期限的。結合前文的分析,從立案至判決生效法院至少需要公告兩次,一次是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的公告,一次是判決書的公告,有的法院甚至需要公告三次,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判決書分別公告。每次公告需要60天時間,那麼三次公告下來就是180天(六個月)。

這還不包括執行程序,最讓人頭疼的應該是執行程序,雖然法律規定,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但是實踐中“執行難”成為眾所周知的現狀,如果借款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那麼前面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就全白費了,週期再長、花費再多,也追不回錢來。即使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通過法院拍賣變賣的方式執行,週期之長大家可以想象,在此不再展開闡述。

三、其他成本

債權人提起訴訟除了上述金錢成本以及時間成本外,一般還需要安排專人負責訴訟事宜,還會產生一些人力成本。除此之外,資金佔用成本也是很大的一塊成本。另外,提起訴訟是比較強硬的追討手段,一旦提起訴訟,一般會影響到和客户的關係。

綜上所述,如果大家考慮訴訟成本國家賠償申請並不划算,因為除了需要交給法院的費用以外,更大的支出在於律師費,一般的公民與國家機關對抗肯定是處於下風的,想要打贏官司肯定得聘請專業律師代理。不僅是金錢方面,還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這就導致了許多公民直接放棄了申請賠償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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