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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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什麼內容?

作為我們國家的主體,也就是如果當一個人受到傷害,而進行國家賠償時,那麼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都包括什麼內容呢?根據有關的説法,構成要件應該是指國家賠償的責任的必要條件,如果想要了解下面的內容需要閲讀以下文章。

一、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概述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換言之,國家應當在什麼情況下給予受害人賠償,申請人符合哪些條件才能取得國家賠償,國家裁判機關根據哪些條件要求國家對受害人負責賠償。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國家賠償制度的核心內容,它通常包括侵權主體要件、侵權行為的類型要件、侵權行為的性質要件、損害結果要件和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要件。

只有在完全具備上述五個要件的情況下,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缺少任何一個條件,國家都不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也得不到賠償。可見,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判斷賠償責任是否成立的重要標準,也是審理裁判國家賠償案件的主要依據。

二、主體要件

(一)主體要件的概念和特徵

國家賠償責任主體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具備的主體條件,即國家對哪些組織和個人的侵權行為負責賠償。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要件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這裏的主體要件是指侵權行為主體,而不是責任主體。國家賠償責任是國家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而國家是抽象的概念,其意志必須通過國家機關和公務員的行為表達和實現。所以,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在我國,侵權行為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國家機關委託的組織及個人。對於上述人員實施的職務侵權行為,國家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以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不是國家自身為由免除其責任。

第二,侵權行為主體要件經歷了由強變弱的過程。從許多國家的賠償制度看,賠償制度建立初期,嚴格限制侵權主體的範圍,強調國家只對一定範圍內的公務員的侵權行為負責,隨着賠償制度的發展,賠償範圍的擴大,一些國家放鬆了對侵權行為主體要件的限制,傾向於擴大對公務員的解釋,並且將國家機關納入侵權主體範圍。

(二)侵權主體的種類

根據我國的規定,原則上侵權行為主體包括兩類: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殊情況下,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和個人。

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是指依照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設置的行使國家權力,實現國家職能的機關。在我國,按照國家機關的不同職能,可以分為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軍事機關。由於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都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以,理論上所有國家機關都是侵權行為主體。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也反映了這一點。憲法第41條第3款規定,由於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入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實際情況有所不同,並不是所有國家機關都是侵權行為主體,各國法律對此都有所限制。只有特定範圍的國家機關才構成侵權行為主體,這與國家賠償的範圍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我國作為侵權主體的國家機關有以下幾類:

(1)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行政機關是指依照憲法和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首先,行政機關是專門代表國家行使國家職能的,因而與政黨、社會團體及社會組織有嚴格區別。其次,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能,即執行法律,管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這一點與行使立法職能的立法機關、行使司法職能的司法機關有着嚴格的區別。最後,行政機關是依照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設置的國家機關,這一點與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有區別。

就範圍而言,行政機關包括上至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下至基層人民政府鄉鎮政府的各級各類行政組織,不僅包括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也包括非常設機構和臨時機構。由於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管理內政外交事物時必然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生各種關係,因而很有可能成為國家侵權主體。對於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侵權行為,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國家司法機關。國家司法機關是指代在國家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根據我國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司法機關包括行使刑事偵查權的各級公安機關和安全機關,行使偵查權和檢察權的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行使審判權的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行使監獄管理職權的監獄管理機關。必須説明的是,公安機關和安全機關雖然是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但依照法律行使一部分司法權力,即偵查權,因而它們是具有雙重職能的國家機關,專門人民法院中的軍事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中的軍事檢察院雖然是軍事機關的組成部分,但它們行使的權力是司法權力,所以也是具有雙重身份的司法機關。此外,監獄管理機關也是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但它行使的是執行刑罰的權力,因而也屬於具有雙重身份的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掌握和行使的權力與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息息相關,因而司法機關也可能成為國家侵權主體,國家對於司法機關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裏我們就不難看出了,國家在對構成國家賠償的基本要件中的相關規定,其實不僅是在描述着國家的司法機關,以及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我們也能夠看出,構成要件的基本內容是有一定條件限制,想了解更多,請隨時諮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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