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及適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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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及適用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的法律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二、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的侵權行為主體要件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侵權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被授予的職權只限於行政職權,不包括司法職權)。

三、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的侵權行為要件

(一)侵權行為的存在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即國家侵權行為的主體的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

(二)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國家只對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而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之外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縱然違法,只能對行為人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不能引起國家賠償責任。

(三)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違法,職務行為只有在違法的情況下才會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果是合法的職務行為,引起的是國家補償,而非國家賠償。所謂違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行使職權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的損害結果要件

(一)損害結果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觀損害。即有損害,才會有賠償。

(二)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損害結果只有具備以下特徵,才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1、合法權益的損害具有現實性,即已經發生的、現實的,而不是未來的、主觀臆想的;

2、損害必須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

3、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而不包括間接損害。

五、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職務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行為的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必然的、內在的、本質的聯繫。只有兩者之間具有這種聯繫,國家才負責賠償。

六、國家賠償的適用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往往就決定了案件的使用範圍,只要是有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而且是被國家機構進行侵犯,那麼這類案件可以在國家賠償的範圍之類,但是必須要相關證據證明受害者是被國家機構侵犯了人身權或者是財產權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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