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追訴時效是多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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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追訴時效是多久的?

一、國家賠償法追訴時效是多久的?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時效,法律確認的某種權利得以行使的期限。超過法定期限而不行使的,權利即歸消滅。

該法還將國家賠償程序分為兩種,即第二章規定的行政賠償程序和第三章規定的刑事賠償程序。兩種賠償程序均作出了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的規定。這些規定表明,請求時效是國家賠償法為賠償請求人單獨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設定的時間期限,在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中均適用,時效期間是兩年。如果請求人在兩年內不行使請求權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處理,他就喪失了請求權。

相關人士認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請求權可分為程序法意義上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的權利即申請權和實體法意義上的依照法定程序獲得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的權利即獲償權。喪失請求權是指賠償請求人喪失實體法意義上的獲償權,而不是程序法意義上的申請權。賠償請求人在沒有時效中止的情況下,超過請求時效期間,仍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的權利,但是,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因時效完成而拒絕履行賠償義務,其法律意義上的賠償義務歸於消滅,則賠償請求人喪失獲償權。

另外,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國家賠償法的請求時效有別於行政訴訟的起訴時效。行政訴訟的起訴時效是三個月,國家賠償法的請求時效為兩年,系違法之日起計算。亦即在違法行為發生後兩年之內受害人應當向違法機關申請賠償,超過兩年為超過請求時限,放棄主張權利。兩年之內受害人向違法機關申請賠償而該機關不作為的,對不作為提起訴訟的起訴時效是三個月,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可以出具兩年之內受害人向違法機關申請賠償的證據,如快件發票或者掛號件發票等。

一般情況來説的話,這個時效是兩年,但是這個東西也不是絕對的。如果你在這個事情的過程當中發生了這個意外的事情的時候,這個意外不是因為你自己所造成的,是因為這個特殊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比如地震等。這個時效的計算是可以中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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