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家賠償法請求時效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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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家賠償法請求時效是什麼樣的?

日常生活中,難免會遇到因為一些意外情況,在不受受害人的控制的情況下可能會遇到因為一些國家行為的需要,從而導致了受害人在身體或者財產上遭受了一定的損失,在這個時候國家會給予這些人一定的補償,也就是國家賠償,但是國家賠償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那麼新國家賠償法請求時效是什麼樣的?

(一)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人民法院審查申請的時間限制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全後起算。

經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依法不屬於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被侵權事項,應當先經過依法確認。被要求確認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賠償委員會不受理要求確認的申訴案件。

(三)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期限

賠償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因案件情況複雜,三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仍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再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長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國家賠償使我們也會在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一種賠償方式,賠償的金額也是很巨大的,所以在國家進行賠償的時候我們也會有着急的情況產生,所以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在網上找到的相關時間的相關信息了,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諮詢。

但是如果出現了一些導致國家賠償請求時效中斷的情況的話,也是可以在中斷的情況消失之後在重新繼續計算相應的國家賠償請求時效的,當然國家賠償有很多的限制條件,可以説申請國家賠償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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