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質證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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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質證程序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質證程序

賠償委員會應當指定審判員組織質證,並在質證三日前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其他質證參與人。必要時,賠償委員會可以通知賠償義務機關實施原職權行為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到場接受詢問。賠償委員會決定公開質證的,應當在質證三日前公告案由,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稱,以及質證的時間、地點。

一、國家賠償案質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賠償委員會應當指定審判員組織質證,並在質證三日前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其他質證參與人。必要時,賠償委員會可以通知賠償義務機關實施原職權行為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到場接受詢問。賠償委員會決定公開質證的,應當在質證三日前公告案由,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稱,以及質證的時間、地點。

質證開始前,由書記員查明質證參與人是否到場,宣佈質證紀律。質證開始時,由主持質證的審判員核對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宣佈案由,宣佈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向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告知質證權利義務以及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質證一般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分別陳述,複議機關進行説明;

2、審判員歸納爭議焦點;

3、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分別出示證據,發表意見;

4、詢問參加質證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

5、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就爭議的事項進行質詢和辯論;

6、審判員宣佈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認識一致的事實和證據;

7、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最後陳述意見。

二、哪些情形需要對國家賠償案件進行質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書面審理不能解決的,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質證:

1、對侵權事實、損害後果及因果關係有爭議的;

2、對是否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爭議的;

3、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或者賠償數額有爭議的;

4、賠償委員會認為應當質證的其他情形。

根據整理的國家賠償程序的詳細資料中,可以知道質證程序是要賠償委員會在三天前就需要通知賠償申請人和賠償義務的機關,以及一些質證的參與人,在特殊情況的時候還需要一些賠償義務機關或者相關人員接受現場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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