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訴給予國家賠償之合理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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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訴給予國家賠償之合理是否可行

一、存疑不起訴給予國家賠償之合理是否可行

存疑不起訴給予國家賠償是可行的。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為規範。

二、存疑不訴不予賠償的觀點

“存疑不訴不予賠償”的觀點,不利於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司法實踐中“存疑不訴”往往是疑而不訴,把犯罪嫌疑人長期掛起來,一年、兩年、數年,甚至可能是一輩子。這樣就從根本上剝奪了被不起訴人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有人擔心存疑不起訴的案件如果賠償了,將來又發現了新的證據,需要重新提起公訴判決其有罪那不就成了錯賠(錯案)了嗎?其實不然,即使賠償了,將來又判決其有罪,則依法撤消原賠償決定,收回賠償金,並不存在錯案的問題。且從司法實踐來看此類情況極少。對此法律之所以作出無罪推定,是在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中權衡利弊而作出的一種選擇。若對被不起訴的人不給予國家賠償,事實上還是把被不起訴人看成有罪,還沒有真正把無罪推定的精神貫徹到底,這樣既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

當我們的權利等等受到侵害的時候,我們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為自己進行維權。那麼想要在法律講堂上面獲得有利的條件,就需要我們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才能讓案件向我們預期的方向進行發展。對於熟悉法律條例法人員來説,這也是最為基本的案件審理前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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