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事拘留國家賠償是否可以起訴複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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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刑事拘留國家賠償是否可以起訴複議機關


公檢法機關在對我國公民作出刑事拘留的這一決定的時候,如果當事人認為其中有違法程序,或者從頭到尾都是一個錯誤的決定的話可以提起復議,複議機關在審核以後可能會仍然作出批准刑事拘留的這一決定。所以很多人針對這種情況,在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考慮的一個問題就是,在我國刑事拘留國家賠償是否可以起訴複議機關?

一、在我國刑事拘留國家賠償是否可以起訴複議機關?

可以

《國家賠償法》第19條: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因此:

1、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4、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刑事國家賠償如何複議?

刑事訴訟法常識之迴避決定如何複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處理迴避問題應當使用“決定”的形式。迴避的決定可以採用口頭方式或者書面方式作出,採用口頭方式的,必須將決定記錄在案。對於自行迴避和指令迴避,迴避決定的作出不需要告知當事人。有關回避的決定一經作出,一般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在複議主體作出複議決定前,不影響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參與案件的處理活動。

1、對公安機關駁回迴避申請的複議。公安機關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後,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後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一次。當事人等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5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2、對檢察機關駁回迴避申請的複議。人民檢察院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後,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如不服本決定,有權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後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一次。當事人等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3、對法院駁回迴避申請的複議。被駁回迴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另外,對於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

被刑事拘留的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當然也是可以起訴複議機關的,前提是能證明被執行刑事拘留的這一決定是錯誤的。如果被證實刑事拘留的處罰結果已經侵犯到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公安機關,複議機關等國家有關部門對自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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