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責任分類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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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分類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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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這個社會,老百姓普遍都知道,教育孩子的時候是有錯一定要勇於承擔責任,並且對此作出一些補償,與此相同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往大的方面來説,國家如果在一些場合作出對公民不利的事情,也是應該積極承擔責任,並且進行賠償。那麼,國家賠償責任分類包括哪些?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一、概況

國家賠償的範圍包括違法採取排除妨害訴訟強制措施的司法賠償,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賠償,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司法賠償,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國家應予賠償。

二、分類

(一)違法採取排除妨害訴訟強制措施的司法賠償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了保證審判和執行的順利進行,依法採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秩序行為的強制措施。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採取以存在妨害訴訟的行為為前提。關於妨害訴訟的行為,包括違反法庭秩序、擾亂或者阻礙審判和執行、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等情況。

(二)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賠償

訴訟中的保全措施分為證據保全措施和財產保全措施兩種。

1、違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證據保全是指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採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調查取證措施。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2、違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三)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司法賠償

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人,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違法並且造成被執行人損害的,國家應當擔負賠償責任。

第一就是大家對於這個概念需要了解一下,這是國家在違背法律的情況下損害到了公民的利益需要對其作出賠償,其次,包括違法採取了排除強制性的措施的賠償以及違背法律採取的保全的措施。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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