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歸責原則的類型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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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歸責原則的類型包括哪些?

我國的行政執法過程當中很多時候,國家的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可能會發生錯誤,給當事人造成不可磨滅的損害。這個時候需要進行的就是國家賠償。當然,國家賠償,它是有規則原則的。那麼國家賠償法歸責原則的類型包括哪些?那麼下面為大家詳細的介紹。

一、國家賠償定義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種類

在西方國家,國家賠償制度中的歸責原則體系之結構差異很大,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法國所採用的以公務過錯理論為主,無過錯責任為輔的歸責原則體系;二是德國、日本、英國、美國等國所實行的以過錯與違法雙系歸責原則;三是瑞士、奧地利等國採用的違法原則。不論歸責原則體系如何,歸責原則的種類無外乎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和違法原則三種。

(一)過錯原則

由於國家賠償制度是從事侵權賠償制度發展而來的,因而民事侵權制度中確定歸屬的過錯原則便對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產生了深刻影響,在受民法影響較深的國家便是如此。這些國家在其國家賠償制度中也採用了民法的過錯原則作為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1、主觀過錯

該種原則在英、美、德、日等國的民法中佔據着主導地位,因而直接影響到各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確立。主觀過錯説認為過錯之所以應受非難,原因在於行為人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後果,過錯是由行為人內在的意志決定的,主觀過錯表明行為人具有道德上應受非難性。在這些國家中,國家對公務員不法行為承擔責任的理論依據是民法中僱主對僱員或代理人的義務,只在後者行使職權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時,國家才負責任。因此,此種責任的成立關鍵在於確定作為僱員或代理人的國家公務員在行使職權時是否存在過錯,在此,過錯的涵義指違法行為人對其違法行為及後果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

2、公務過錯

此理論以法國為典型代表。公務過錯是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在拜勒鐵訴戒嚴司令案後,通過例形成的獨特的公務過錯理論。在該案中,明確指出“劃分公務員過失與公務機關過失實質上就等同於劃分兩者的責任,在正確的司法方針範圍內,公務員過失應由其行為人自己承擔,不合時宜或不正確地讓公務員承擔責任的過失就是公務機關的過失。”

公務過錯是指公務員活動欠缺正常的標準,其區別於民法及刑法意義上的過錯之處在於:一是公務過錯與個人過錯相脱離,它來源於公務人員,但不能歸責與公務人員,即它不以個人為歸宿,而是將其歸於公務員所屬的公務活動是否達到中等公務活動標準來衡量公務過錯在與否;二是公務過錯是客觀過錯,其主觀方面的應受譴責性被淡化,從而成為虛擬的過錯。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説,公務過錯概念與違法概念漸趨統一。

過錯原則雖然有利於與民事賠償相統一,但主觀過錯裁量尺度與依據比較模糊,沒有明晰的標準,而公務過錯與違法原則有漸趨統一的趨勢,容易造成歸責原則的競合,不利於實踐中的操作。

(二)無過錯原則

該原則產生於19實際下半葉,此時期因科技迅猛發展及政府權力擴張,造成公務活動帶來的一場危險情況隨之增加。在這種情況之下,即使政府活動不存在過錯,也可能導致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而過錯原則對此損害的救濟顯得蒼白無力,為了彌補過錯原則之不足,因而便產生了危險責任原則,也叫無過錯原則。危險責任是“國家或公共團體及其公務員因行使公權力,執行公務,所形成之特別危險之狀態,致人民之權利發生損害,法律不評價其原因、行為之內容,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該原則的思想理論基礎依通説是社會連帶主義思想與公共負擔人人平等原則。無過錯原則有利於最大限度的保護受損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所以此原則應為歸責原則之基本原則。

(三)違法原則

違法原則是以職務行為違法為歸責的根本標準,而不問起過錯有無。瑞士首先採用此歸責原則,瑞士《聯邦責任法》第3條規定:“聯邦對於公務員行使職權是,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不問該公務員有無過失,應負賠償責任。”該罰中所指的違法,包括以下情形:

1、違反法律秩序,明示或默示保護某種法益之法令或禁令;

2、違法為避免職權時發生損害而設置的內部業務規定;

3、濫用自由裁量權。

違法原則的特點是以法律規範作為歸責的依據,只要國家的行為違反了法律,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與否,而使其承擔賠償責任。採用違法歸責原則明晰了在何種情況下予以賠償便於操作,也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獲得國家賠償,但容易導致賠償範圍過窄,雖然國家行為沒有違法但造成了損害事實的情況下,將得不到賠償。

首先,我國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三種原則,第一個是過錯歸責、無過錯歸責和違法原則。其次就是過錯歸責主要指的是,必須是國家的工作人員或者國家有過錯才能夠進行國家賠償。還有就是違法原則,他指的是隻要職務行為,他是違法的就可以歸責。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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