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於民事國家賠償怎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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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民事國家賠償怎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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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國家的法律制度都會在某些特殊的案件面前顯現出其存在的漏洞,因為法律只能是根據一些已經發生過的絕大多數的案件來制定相關法條,就好像是現在人們針對民事法庭的有些錯誤的審判結果有些人就顯得比較無奈,相信在此之前遇到過這種事情的人其實也考慮過在我國關於民事國家賠償怎麼訴訟?


一、在我國關於民事國家賠償怎麼訴訟?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沒有民事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二、民事錯判

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只有一種可行方式即通過《民事訴訟法》第214條關於執行迴轉的規定予以補救。通常情況下,民事錯判往往會形成受益人錯判糾正後,法院可以對已被執行的財產,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然而,如果民事錯判沒有受益人(不當得利人)或對已經被執行的財產無法返還的,受害人則難以取得有效的救濟與賠償。對此類損害必須由國家負責賠償。可見,民事錯判賠償一般應滿足兩個條件

1、法院製作的判決書、裁定書已執行完畢,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後,被本院或者上級法院依法撤銷。

2、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判決不能執行迴轉,沒有不當得利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國家對其遭受全部損失予以賠償;

如果法院的錯判執行後部分可以迴轉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剩餘部分。

其實關於民事糾紛也並不在國家賠償的範圍之內的,如果發生了民事錯判的話,當事人可以通過其他司法途徑請求法庭撤銷判決,給已經造成的財產損失要求當事人返還。可以提起國家賠償的只包括行政和刑事賠償的這兩部分,因此,民事國家賠償怎麼訴訟的這個問題操作空間非常小,目前沒有發生過民事錯判申請國家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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