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本案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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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本案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誰?

國家賠償的這筆款項也不是由國家財政總局直接給撥付的,一般都是賠償義務機關從自己的行政機關費用當中直接賠給申請人就行了。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話,賠償義務機關可能是公安部門,檢察院又或者是人民法院的。在本站平台當中有網友諮詢的問題就是本案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誰?

一、在我國本案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誰?

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人: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哪些情況不予賠償?

行政賠償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賠償: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本案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誰的這個問題得結合申請國家賠償的原因的,我們就從最基層的公安機關説起,如果在當事人被羈押的期間,有工作人員採取了刑訊逼供或者其他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那公安機關就屬於賠償義務機關,或者最終經過二審的法庭改判當事人是無罪的,那麼一審判決當事人有罪的刑事法庭就屬於賠償義務機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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