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不構成損害是否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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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不構成損害是否會被判刑 ?

犯罪未遂不構成損害是否會被判刑

犯罪未遂不構成損害也會被判刑的,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般情況下,行為人滿足以下條件的就構成犯罪未遂: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如小偷已經潛入他人住宅,正在翻箱倒櫃。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來。如小偷翻箱倒櫃,但還沒有偷到錢,就停了下來。

3、犯罪停止下來不是出於犯罪人自願,而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小偷正在翻箱倒櫃時主人回來,小偷沒有偷到錢就逃跑了。

事實上,所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犯罪分子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兩方面:

1、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觀認識錯誤等。如小偷正在翻箱倒櫃時,聽到門外傳來聲響,誤以為主人歸來,沒有偷到錢逃跑。

2、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一般主要有:

(1)被害人的反抗;

(2)第三者的出現;

(3)自然力的破壞;

(4)物質阻礙,如撬不開門;時間、地點的不利影響等。

不管造成犯罪分子不能得手的具體原因是什麼,只要滿足上述犯罪未遂構成條件的,都可以認為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當然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從輕處罰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定的從輕情節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8、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9、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0、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1、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2、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13、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14、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5、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很多時候,就差別在被其他人提早發現了,如果一旦已經造成了損害結果就為時已晚。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場所安裝易爆物品,但是被公安機關提前發現一包物品,並將其清除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未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責任是顯然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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