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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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如何理解

一、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如何理解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這一規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盜竊累計數額仍達不到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內,多次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以“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的情形來定罪處罰。

對於“多次”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對多人、多户實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户居民連續實施入户盜竊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一般為動產,但不動產的可動部分如房屋的門窗、土地上生長的樹木也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盜竊罪的對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無形的、缺少有體性而有經濟價值的東西,如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二)本罪的客體方面,一般表現為以祕密竊取的方法,將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並非法佔有的行為。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用自認為不使他人發覺的方法佔有他人財物。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是意圖祕密竊取,即使客觀上已被他人發覺或者注意,也不影響盜竊性質的認定。祕密竊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場時實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場時乘其不備實施。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單位所有或持有的財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竊取財物的行為。誤認他人的財物為自己的財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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