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扒竊三次才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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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規定扒竊三次才構成盜竊罪?

一、我國刑法規定扒竊三次才構成盜竊罪?

扒竊行為累計超過三次構成多次盜竊的認定,但是扒竊行為有一次就可以認定觸犯盜竊罪,根據最新刑法修訂案,扒竊和入室盜竊一樣,都是不看盜竊數額,根據行為定罪的,相對於普通盜竊,扒竊的性質更加惡劣。

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為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對於一年內在公共場所扒竊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所謂多次盜竊,應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

對於“多次”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對多人、多户實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户居民連續實施入户盜竊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二、扒竊行為是否一律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將“扒竊”作為盜竊罪的一個獨立罪狀直接納入刑法的處罰範圍,脱離了普通盜竊以數額較大的入罪標準,但是對扒竊追究刑事責任,既要在主客觀相統一的基本上,考慮到整體的犯罪構成,還要考慮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做到罪責刑相適應。社會危害性的判斷標準主要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益,盜竊罪作為一種侵犯財產型犯罪,其侵犯的法益為財產權屬關係,而財物損失的直接表現和衡量標準為數額。

由此若行為人客觀上扒竊數額極小的財物,或主觀上只想扒竊數額極小的財物的故意,則儘管有扒竊行為,也不得定罪處罰。因此,扒竊能否入罪,既要考慮到刑法總則和分則的統一性,也要考慮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這樣才既符合刑法總則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也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要求。

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情形有哪些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修訂)。

所謂“數額較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盜 竊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 於騙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 的其他發 票,其數額較大的起點為25份。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量刑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判處罰金,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應當在1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罰分子,應當在1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下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盜竊罪就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而進行盜竊他人的財物,對於此行為,不需要多少次就只要一次就可以受到法律的處罰,而對於多次盜竊的就是在原基礎上加重當事人的刑法,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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