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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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刑法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司法解釋內容是明確了具體的量刑幅度以及認定標準。量刑幅度是對人體健康造成重大損害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按照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符合我國刑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構成要件才算是製造銷售假藥罪。

(一)主體

本罪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行為表現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假藥這樣的一種行為,對於我們國家的藥品管理秩序是會造成非常嚴重的侵害的同時也會損害到我們國家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安全,正是因為這樣,所以我們國家對於生產銷售假藥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一旦發現的話就需要對此進行定罪立案處理了,畢竟這是屬於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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