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銷售假藥罪司法解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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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銷售假藥罪司法解釋有什麼?

辦理銷售假藥罪司法解釋有什麼?

1、《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2、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3、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是:

1.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藥品管理規定,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藥品的行為,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該罪侵犯的犯罪客體十分複雜,既可以是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可以是大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違反規定,以謀取利益為前提,生產、銷售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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