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共犯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我國的刑法分則裏面,對於整個金融秩序和經濟秩序是有着比較強硬的保護的。因為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是整個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基礎,如果這兩個秩序被破壞,或者是有其他人冒用金融機構的名義而進行一些非法活動的話,可能會對整個社會和公眾的財產都造成極大的損害。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共犯

一、非法吸收存款的含義:

1.在破壞金融秩序和經濟秩序的罪名當中,有一個叫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就是個人或者單位,並不是法定的金融機構,例如銀行等等。而吸收公眾存款可能是以高額的利息為誘餌,或者是以其他方式使公眾自願的將自己的存款交給該個人或單位,並拿去進行投資或其他活動的行為。

2.在我國,只有銀行等金融機構是有吸收公眾存款的權利的,其他個人和單位是沒有的,因為如果非法進行吸收的話,很有可能造成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混亂,也給被吸收存款的這些公眾造成金錢上的損害,後果是相當嚴重的。

二、共犯的含義和處罰:

1.在我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個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主體,如果在吸收公眾存款的過程當中,為其提供了幫助,或者是共同進行的話,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共犯,是要被判處刑罰的。

2.在我國共犯被判處的刑罰是相同的,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管制的刑罰。由於共犯是共同犯罪的意思,所以多人犯罪判處的刑罰基本上是一樣的,但是主犯和從犯由於在案件當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主觀惡性也不同,所以不同於共犯的處罰方式,從犯可以比照主犯相對減輕一些處罰。

三、本罪的其他情況:

1.如果是單位犯罪的話,單位裏面的普通工作人員一般不定罪,而是直接以單位定罪。通常來講是要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要犯罪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2.在實際案件當中,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主要是由以下幾種情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是以其他的方式變相的吸收公眾存款。總之,不管以任何的方式,只要是讓公眾以自願的方式向該個人或者是單位提供資金的話,都可以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除此之外,還可以其他的名義進行,比如説發放貸款,或者是信託投資,外匯買賣等等。在沒有法律允許的情況之下,無授權的做這些事情都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此種犯罪的主要理由是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之下卻做了專業金融機構應當做的事情,所以應該受到懲罰。具體的授權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凡沒有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組織或者是個人做以上這些行為都是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以上就是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意思,以及如果是共犯的話要怎麼處置,共犯於主從犯的不同之處在於哪裏,所以量刑也是有着相應不同的區別。在實際的操作當中,一定要注以共犯和從犯所起到作用不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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