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什麼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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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什麼犯?

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什麼犯

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行為犯,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構成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四)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五)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准文號,且屬於處方藥的;

(六)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定罪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在處理生產銷售假藥案件的時候,並不是説假藥已經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才要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即使生產的這些假藥還沒有被銷售出去,但生產或銷售假藥已經涉嫌刑事犯罪。生產銷售的假藥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嫌疑人可能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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