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是指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是指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是指什麼?

凡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產品屬於假藥,根據我國的藥品管理法第31條規定,生產新藥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發給藥品的國藥準字(沒有實施批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除外),只有使用這樣的批准文號才是正規的藥品,另外市場上的某某衞藥準字(早已過了有效期),這種文號的產品也是假藥,其他的比如經衞食證字、國食健字或衞食健字這些批號都屬於保健食品的範疇,是不得作為藥品進行銷售的。市場上的某某消字、某某消備字等產品則屬於消毒產品,也不是藥物。

(一)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説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二)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1)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界限是:根據《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的精神,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一規定體現了立法的嚴密性,不疏漏犯罪。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一)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説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二)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1)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界限是:根據《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的精神,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一規定體現了立法的嚴密性,不疏漏犯罪。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針對於假藥的定義其實非常廣泛,不一定是指假冒偽劣產品,也有可能是指沒有通過我國合法手續來進入中國境內的相關藥品。針對於走私假藥都會造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所以藥品虛藥品需要通過我國的合法途徑來進行相關購買,不要通過私人渠道來進行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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