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發放數額認定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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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發放數額認定方法是什麼?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發放數額認定方法是什麼?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發放數額認定方法是查詢銀行發放貸款的記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二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貸款罪中的數額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4、其中,在重慶地區,個人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二千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特別重大損失”。

違法發放貸款罪域其他的經濟類型的犯罪案件一樣,都是需要先認為發放數額金額之後才可以進行量刑的,若是犯罪的主體僅是銀行的職員,此時該職員不僅會被開吃,還會被判處刑事責任。若是違法放貸的主體是銀行,那麼該銀行可能會面臨倒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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