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與貸款合同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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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發放貸款罪與貸款合同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與貸款合同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中的貸款合同是無效的,因為這涉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三、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二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雖然借款合同是無效的,但畢竟真實的發生了借款行為,所以當事人還是要依法還錢的。違法發放貸款案件當中所要追究的不僅僅是放貸人,故意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貸款的這些人,根據自己的所作所為也是要被追責的,比如有些人甚至無知到私刻單位的公章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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