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單位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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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一些商人或者單位通過虛開增值税發票實施犯罪,對於這種經濟犯罪國家制定了法律來懲戒犯罪者,如果是單位犯罪的,有嚴重犯罪情節的,則處罰力度更大。那麼怎麼認定單位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下面本站的律師為您解答。

怎麼認定單位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怎麼認定單位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由於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甚至更多的是由單位實施),而對單位的處罰與對自然人的處罰又有諸多不同———如本罪的自然人犯罪的最高刑罰為死刑,而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其直接責任人員的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因此,如何準確界定本罪的單位犯罪,就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論意義與實踐意義。

根據刑法理論和我國刑法之規定,成立單位犯罪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是刑法分則條文明文規定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現實生活中,很多危害社會的行為事實上可以由單位實施———如單位領導人集體商議決定安排本單位人員去盜竊他人財物。但是,由於刑法分則條文沒有規定盜竊罪之主本可以是單位,因此,即便是由單位組織實施的盜竊行為,也只能按普通盜竊罪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2、必須是行為人具有單位的身份。所為單位,即行為人須刑法第30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應當特別指出的是:這裏“單位”不應有所有制上的區別,亦即無論是全民所有性質還是集體所有性質抑或私人所有性質的單位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3、必須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內部人員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如何理解“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內部人員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作為一種物質存在,單位自身是無法實施什麼行為的。所有單位的行為只有通過單位內部人員才能實施。因此理論上言之,所謂“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內部人員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就是指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其負責人決定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

4、必須是為了單位整體的利益,即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為了單位集體的利益或者其收益歸單位所有。

鑑於《刑法》第205條已經把虛開增值税發票罪規定為可以由單位實施的犯罪,那麼通過以上分析與結合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可以看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的單位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了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

換言之,虛開增值税發票的行為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而不是以個人的名義實施的。“單位”必須是事實上真實存在的,如果行為人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以已被吊銷、註銷的“單位”之名義實施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則應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3、必須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內部人員實施了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

易言之,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必須是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是由其負責人決定實施的。何謂“單位內部人員”?筆者認為,“單位內部人員”是指某一單位的現職人員,包括正式錄用的人員或臨時聘用人員,既可以是單位負責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一般工作人員。

3、必須是為了單位整體的利益即所實施的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是為了單位集體的利益或者其收益歸單位所有。

對於集團公司等單位而言,“單位的整體利益”則包括集團公司的整體利益和下屬各子公司的整體利益。

同時具備了以上三個條件,即可認定為單位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而那種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虛開增值税發票而為個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只能認定為自然人實施的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但是必須指出的是:這裏“為個人謀取利益”僅限於為自然人本人謀取私利,不應包括為私人所有的單位整體謀取利益。有鑑於此,那種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虛開增值税發票罪,故根據刑法第205條第3款之規定,對其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時,極端情況下也只能判處無期徒刑,切不可適用死刑。

瞭解了怎麼認定單位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這個問題,就知道國家對這種經濟犯罪處罰力度是很大的,判定條件中判斷是哪一方獲取了利益變得十分關鍵,如果是個人犯罪最高可以判決死刑,對於單位犯罪則是無期徒刑,按照法律規定審理這種經濟犯罪。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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