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預備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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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的預備成立條件是什麼?

共同犯罪的預備成立條件是什麼?

根據法律理論,犯罪的主體(即構成犯罪的人)的要求主要是:

1、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根據刑法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要求,不會構成犯罪;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此之外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十六週歲以上的人則應負刑事責任。

2、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構成犯罪的人必須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如果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的,則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共同犯罪本身而言,必須是共同故意犯罪,如果是過失犯罪的,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認為如果刑法規定某一犯罪預備行為本身可以獨立成為犯罪,就可以成立預備犯的共同實行犯,否則就不成立。中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不能成立預備犯的共同實行犯。因為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對於進行犯罪預備的各共同犯罪人應根據食在犯罪預備中的作用,依照預備犯的處罰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

二、主體條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這裏要注意準確對“人”的理解,這裏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主體條件的人,不僅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製的人。具體而言,即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兩個以上的單位所構成的共同犯罪,還包括單位與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後兩種情況可稱之為單位共同犯罪,對其處理既要根據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也要考慮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

如果是出現了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是會加重對其他公民以及社會大眾的危害,所以説在對共同犯罪的行為進行處罰時,也是需要提前確認犯罪當事人是否具有成立條件的,如果犯罪分子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司法機關會根據當事人的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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