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與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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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假藥罪與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權、健康權;而詐騙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則是行為人純粹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為真,從而自願交出財物的行為。

3、定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為構成本罪的標準;而詐騙罪則以詐騙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為構成本罪的標準。從理論上講、二者容易區分,只是司法實踐中存在以假藥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案件與生產、銷售假藥犯罪容易相混淆。以假藥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純粹是以假藥作為騙取對方信任的手段來騙取他人財物,其假藥並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以定詐騙罪為宜。

二、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根本區別在於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

(1)敲詐勒索罪是複雜客體,包括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詐騙罪客體比較單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財產權利;

(2)客觀方面,敲詐勒索罪表現為以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懼而被迫交付財物;詐騙罪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矇蔽而自願的交付財物,在敲詐勒索案件中,有的可能包含有欺詐因素,但並非構成本罪的要件。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生產銷售假藥就是屬於騙取他人的錢財,但這種行為與詐騙罪也是有一定的區別,不僅在客體方觀不同,在客觀方面也是不一樣的,而且生產、銷售假藥所存在的處罰的標準要比詐騙罪處罰的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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