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4W

一、詐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區別是什麼?

詐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本罪所侵犯的是市場管理的正常活動及費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其人身健康及財產安全等權利;而詐騙罪則是對財產的所有權造成侵害。

(二)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一般表現為以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但也可以是出於其他非法目的,如為了不正當競爭,通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冒充為他人生產的產品,毀壞他人名譽,以使自己處於有利的地位等;而後者則只能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

(三)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

詐騙罪是完全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地“交出財物”,而本罪則是在經濟活動中,違反工商管理等市場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等工商活動中使用偷工減料、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帶有欺詐性質的手段進行非法的經營活動。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法規,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生產者、銷售者。實踐中,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均能構成該罪。根據本節第15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往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本罪多以營利和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但本條並未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是構成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具備的要件。過失不構成本罪。

對於詐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犯罪事實認定,應當基於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情況下的詐騙行為,所需要進行處罰的結果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或者對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上訴到上級司法機關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