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罪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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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罪名包括: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詐騙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抽逃註冊資金罪,信用證詐騙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虛假廣告罪等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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