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有過失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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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犯罪有過失犯罪嗎?

經濟犯罪有過失犯罪嗎?

不是;經濟犯罪一般是屬於故意犯罪,是存在主觀是的故意犯罪行為,如詐騙罪、非法經濟罪、走私罪等。

過失的種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應當預見的前提是能夠預見:需要考慮行為人的知能水平、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以及行為時的客觀環境。

應當預見的內容是法定的危害結果,即構成要件意義上的實害結果,而非任何結果。

2、過於自信的過失。又被稱為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行為人在已經預見危害結果的同時還實施該行為,是因為行為人憑藉一定的主客觀條件,相信自己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但所憑藉的主客觀條件並非真實可靠:過高估計自己的主觀能力、不當地估計了現實存在的客觀條件對避免危害結果的作用或者誤以為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結果發生。這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的認識因素。

二、認定過失犯罪需注意

第一,由於事件已經發生,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發展過程已清楚地展現出來,故司法工作人員不應由此逆推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這種做法容易擴大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範圍。正確的方法是,從分析行為入手,根據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為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人的知能水平,判斷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否預見結果的發生。

第二,不能因為結果嚴重就斷定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行為人能否預見結果發生與實際發生的結果是否嚴重,具有一定聯繫;但不能由此認為,凡是結果嚴重的,行為人就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凡是結果不嚴重的,行為人便不能夠預見、不應當預見。結果嚴重就千方百計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做法,是結果責任的殘餘,違反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第三,行為人在實施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為時,有時也會發生行為人所不能預見的結果,不能因為行為人實施的是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就斷定他能夠、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一切結果。特別是不能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就針對其不能預見的_結果追究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三、經濟犯罪的特徵

1、是常見經濟犯罪仍呈高發態勢。合同詐騙案件、職務侵佔案件和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案件仍佔據立案排行榜的前三位。

2、是金融領域犯罪形勢趨於嚴峻。2005年,金融領域案件雖然立案數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涉案總值卻呈大幅上升態勢,大案要案頻發,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危及國家經濟安全。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涉案總值274億元,較上年上升128%。值得關注的是,金融系統內部人員特別是“一把手”及重點崗位工作人員實施犯罪現象突出。

3、是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日益嚴重。假冒、盜版商品涉及從食品、藥品、農藥、化肥、煙酒、服裝、化粧品,到機動車整車、汽車配件、工業機械、建築材料、家用電器、電子元件等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案件總量持續上升,涉案金額不斷增大,犯罪手法日益隱蔽,許多犯罪分子開始採用“化整為零”、“異地裝配倉儲”、 “遙控指揮”等手法逃避打擊,並表現出跨地區“地下網絡”的特徵。

4、是證券領域案件值得關注。2005年,隨着國家對證券領域管理措施的日趨嚴格、規範,相當一部分證券期貨市場主體多年違規甚至違法經營造成的風險正逐步爆發,涉及大量債權人切身利益,在風險處置過程中存在較大風險,嚴重影響股票市場的正常經營運轉秩序,危害社會穩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經濟犯罪就是屬於嚴重的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秩序,經濟犯也不存有過失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在主觀上面已經產生了故意的行為,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罰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只要數額越大,那麼所產生的刑法就會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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